索 引 号 | XM00108-01-03-2024-032 | 主题分类 | 其他政府公开信息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厦市监价监〔2024〕8号 |
生成日期 | 2024-12-18 | ||
标 题: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学校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合规指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学校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合规指引的通知 |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厦门市各学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厦门市学校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合规指引》已经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学校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收费行为合规指引
为规范我市学校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行为,推进教育收费政策的有效落实,保护学生家长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的学校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费用。
目前,我市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有:公办学校(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公办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保育教育费、学费、住宿费和部分考试考务费,具体见发改、财政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
主要包括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除代收费外的各项收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含中小学、独立学院)的学费、住宿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以及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代办收费
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合规提示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动规范完善价格日常管理,依法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项目有关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属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遵循“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在学校或培训机构营业场所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因地制宜进行公示。开设互联网站的单位还应在其网站上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内容。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政策依据 (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等)、减免政策及优惠措施、收费单位监督电话、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
(三)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变更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社会公示30日后执行,并在学校网站、招生办及财务室等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四)学校应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实际收费标准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的收费标准保持一致。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五)学校应严格按照政策要求限定代收费项目,并按照“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将代收费收入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经批准委托代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由代收单位负责公示。
(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促销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有附加条件的,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显著表明期限;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七)充分保障学生、家长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对待收费纠纷或价格投诉应态度诚恳、反应及时、处置适当,对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协商解决并立行立改,对学生、家长存在政策误读的应将政策规定解释清楚,妥善化解纠纷,避免升级矛盾和引发舆情。
三、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提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1)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如未如实公示本机构收取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的,如按照其所公示的4人间住宿费标准收取费用,但实际提供更低收费档的6人间住宿服务;(3)擅自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方式进行收费,如高校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未按规定足额提供免费水电额度,向学生收取已包含在住宿费中的水电费额度,将印刷费列为教材费转嫁费用,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另行收费等。
法律责任: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的,擅自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方式进行收费的,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如数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违法行为
1.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表现形式: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选择性标示价格;擅自变更公示政府定价、指导价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法律责任: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超标准制定价格,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等。如:(1)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独立学院、民办中小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未按规定足额提供免费水电额度,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另行收费等。(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寄宿生重复收取学习日课后服务费,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已将课后服务发生费用计入学费成本的民办中小学另行收取课后服务费。(3)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采取虚增培训时长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按小班标准收费但实际提供大班课程;(4)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费外自立项目收取教材费。
法律责任: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令禁止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价格欺诈
表现形式:(1)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2)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3)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4)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6)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7)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8)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法律责任: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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