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08-01-03-2024-034 主题分类 其他政府公开信息
发布机构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厦市监认证〔2024〕16号
生成日期 2025-01-01
标 题: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合规经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合规经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合规经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01 07:11
字号: 分享:

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

为引导本市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规范管理,优化检测机构服务质量,更好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合规经营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学习,并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31

 

 

 

 

(此件主动公开)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合规经营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还涉及到维护生态平衡、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等问题,对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环检测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环境检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提高环境检测数据质量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全面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为引导本市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规范管理,优化生态环境检测机构服务质量,更好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基本概念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和评估,并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等规定,获得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并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的机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本指引旨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等相关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在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应当符合的具体要求,以确保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能够依法、科学、公正、准确地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第四条 工作指导

本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合规管理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主体合规要求

第五条 注册登记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具有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其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服务或相关内容,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经营项目,如生产、销售等。

第六条 资质条件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七条 资质使用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第八条 能力条件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或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第九条 能力保持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第三章 经营场所合规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场所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自有、上级配置、出资方调配或租赁,且具有所有权或完全使用权的检验检测场所。如租用、借用场地,租用、借用场地的期限应不少于1年。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场等设施应当满足消防和环保规定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办公、样品收发、检验等区域。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区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检验检测分析场所。如土壤样品制备室和嗅辨室必须按照标准要求配置通风设备,其他检测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标准物质应按储存要求保存,必要时要对储存温度实施监控。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要放在通风橱柜下,并进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二条 检验和检测设备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检验检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所有出具数据的测试设备均需经过校准或检定,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人员资格

从业人员合规要求: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检验检测数据、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十四条 人员配置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检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检验检测人员总数的15%。

第十五条 专业能力

(一)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检验检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

(二)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检验检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四)生态环境检验检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等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2.承担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等的培训与考核,相关的培训及考核证明材料要保存在个人技术档案中。

 

第四章 检验检测行为合规要求

第十六条 管理体系建立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检验检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评审、检验检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档案管理和服务等过程。

第十七条 采样及样品流转

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检验检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检验检测点位、项目、检测方法、检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检验检测人员在场。

样品应根据相关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 方法验证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对于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应做到:

(一)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包括对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内容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二)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包括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要素进行确认,并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格式等符合非标准方法的要求。

(三)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第十九条 检测过程及原始记录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所采集或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测,不得擅自减少样品的检测数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所要求的平行测试和空白试验都应精准实施保存记录,同时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检验检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检验检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检验检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和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报告

检验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

当在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质量控制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检验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资料保存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检验检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档案应包含:

(一)检验检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检验检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检验检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检验检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检验检测或企业自行检验检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

(二)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其他有关的材料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保存。

 

第五章 内部管理合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作准则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合规管理建设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验检测工作运行程序,确保检验检测过程规范,检验检测结果真实和准确。可以参照本指引进一步确定合规管理工作内容,完善合规运行机制,加强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处置,开展合规评审与改进。

第二十五条 自我声明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数据安全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设置计算机的安全系统、传输技术信息、保存检验检测记录和形成检验检测报告等环节,制定有关保密制度和采取保密措施,以保证客户的利益不被侵害。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者检索时,应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被篡改、不丢失、可追溯。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自动化软件的正确性进行验证并保留相关活动记录。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应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资质认定相关程序实施技术评审。

第二十八条 统计报告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注重诚信建设,建立并强化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积极主动参加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开展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能力考核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授权签字人考核等工作,确保机构和授权签字人能够持续具备与其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公平竞争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对提供的服务内容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二条 广告发布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规定,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配合执法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履职,自觉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实向执法部门提供调查取证所需要的数据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规定

本指引未涉及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合规要求,如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已有规定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也应依法履行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处罚实施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指引实施

工作指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有效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相关内容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所有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

建议分辨率1024X768,IE8.0以上浏览器,以获得最佳效果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25号 闽ICP备16018877号-3 网站识别号:3502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