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8-01-03-2025-022 | 主题分类 | 其他政府公开信息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厦市监信〔2025〕4号 |
生成日期 | 2025-08-21 | ||
标 题: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市场监管协同检查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市场监管协同检查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市场监管协同检查改革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推进市场监管协同检查改革试行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工作部署,推进涉企检查精简、统一、高效,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在前期全面推进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现代化改革工作的基础上,防范和消除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动实现减轻企业和基层负担“两个减负”、提升监管执法精准性和实效性“两个提升”目标,结合2025年度全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安排,探索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组织开展协同检查改革工作。
一、工作时限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度全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结束。
二、主要任务和步骤
(一)明晰检查业务范围。将信用监管、价格监管、广告监管、质量监督、食品安全监管、计量监管、认证检测等7个业务领域共9项检查事项一并纳入实施协同检查改革范围。除举报投诉、监测发现问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有因检查和临时性专项整治任务外,一般不单独开展日常检查监管,按照能协同尽协同的原则,不就单一业务检查事项开展检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信用监管处及各业务监管处室应结合上级协同检查任务及本年度监管计划要求,明确监管检查目的、计划、内容和有关要求。对本业务领域的协同监管工作进行细化布置,为后续协同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做好准备。(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各业务监管处室。完成时限:2025年8月)
(二)梳理协同检查事项清单。以《全省市场监管协同检查事项清单》为基础,各业务监管处室结合自身监管实际和业务领域要求,负责梳理本业务领域协同检查事项,由信用监管处牵头汇总形成《厦门市市场监管协同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度)》,明确纳入协同检查范围的检查事项、检查类型、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方式、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及检查依据等,后续将根据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动态调整,不断扩大实施范围。(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各业务监管处室。完成时限:2025年8月)
(三)建立协同检查对象库。由价格监管、广告监管、质量监督、食品安全监管、计量监管、认证检测对应业务处室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库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协同检查对象库,信用监管处归集统计各业务领域检查对象库,科信处进行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系统检查对象库的升级改造,实现“一方发起、多方联动”。(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科信处,各业务监管处室。完成时限:2025年9月)
(四)确定协同检查事项任务。按照“风险就高、层级就高、检查事项复杂度就高”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协同检查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确定协同检查任务事项,制定该次协同检查计划,统筹组织实施检查。协同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目标任务、检查范围和对象、检查具体事项、抽查比例、法定依据、检查类型、检查主体、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同时,依照《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权划分清单》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市、区、所三级的任务分工及职责,分级协同开展,保障任务的高效实施。(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各业务监管处室。完成时限:2025年10月)
(五)精准公平抽取检查对象。由一个业务处室牵头发起年度协同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系统同时自动匹配检查对象涉及的相关业务处室,同步发起对应检查项目,涉及处室作为参与单位,要将任务纳入本年度业务检查清单,配合做好协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本业务领域年度工作中,防止对相同主体多头部署、多次检查。牵头单位根据检查方案确定的抽查比例和频次,通过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综合执法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并根据检查对象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确定检查比例、频次和方式:对“白名单”企业“无事不扰”,一年内免予检查,免检期内没有举报投诉、负面舆情或发现问题的,再延长一年免检期;对未纳入“白名单”的B类企业低于当次总抽查比例抽取;对C类、D类企业,分别有针对性地提高和大幅度提高比例,具体抽取比例由牵头单位依据清单确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按照食品安全协同检查工作规则与法定监督检查频次执行,并与其他业务领域检查协同实施。对于上级布置年度检查任务要求为全覆盖的,对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标注受检单位为“白名单”企业,在开展协同检查同时应做好相关宣传指导工作。(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科信处,各业务监管处室。完成时限:2025年10月)
(六)随机选派人员与协同联动。由牵头单位根据监管检查层级在检查人员库中随机选派人员成立检查组,并与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明确检查内容、路线图、时间表等,并细化检查进度安排,准备相关检查文书及配套记录表。建立精简统一高效协同检查模式,实现市、区、所三级联动协同。(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各业务监管处室。完成时限:2025年10月)
(七)优化协同检查流程。检查组依照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规定,合理确定检查方式,规范、文明、高效开展检查,推进融合式检查,统筹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实施检查,增强检查实效,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基本完成协同检查任务。以省局下发的检查示范表格为基础,填写检查信息,检查结束后应统一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结果。(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各业务监管处室。完成时限:2025年11月)
(八)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协同检查结果实现省、市、区、所互认,协同检查牵头单位应做好检查与后续监管的衔接及检查情况的汇总分析工作。信用监管处依据检查结果形成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由系统自动调整信用风险分类。协同检查结果为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再纳入专项整治或日常检查任务中。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移交相关业务监管部门依法做好后续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形成全流程检查链条完整闭环,切实做到全程监管、整改和查处到位。本年度有因检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管检查结果为合格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不纳入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科信处,各业务监管处室。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三、工作保障
(一)周密部署实施。市、区两级要高度重视市场监管领域协调检查改革工作,主要领导靠前指挥、统筹部署,强化改革配套保障,按照任务及分工,明确具体方法、模式,推动工作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组织协调的作用,全面推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协同检查改革工作,定期梳理改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会商研究解决。
(二)信息共享互通。各牵头单位要加强联络沟通,根据年度检查任务要求,及时将协同检查计划报送信用监管处,加强协同检查的具体实施,做好检查前对下级对口单位的业务培训、指导、督促工作,推动实现任务协同、层级协同和部门协同,明确分工,形成合力,确保日常监管执法和改革工作有机融合,平稳有序推进。
(三)加强总结创新。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不断推进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创新,丰富改革内涵,结合厦门实际,年度检查结束后争取形成制度性的改革成果。积极依托我市智慧市监应用成效,扬长避短,突出特色,在省局协同检查改革试点顶层设计大框架内,大胆探索实践,健全监管机制,优化监管要素,提升监管成效,信用监管处将定期收集、汇总、通报各业务领域工作开展情况。
(四)强化跟踪评价。紧盯减轻企业和基层负担“两个减负”、提升监管执法精准性和实效性“两个提升”目标,加强协同检查成效后评价,围绕改革目标跟踪问效,夯实市场监管领域规范涉企检查基础,助推检查严格规范、协同高效,进一步提升各类监管执法行为,坚决防止“无依据”随意性检查、“走过场”式检查、多头多频次检查,实现对守法诚信企业“无事不扰”。
附件:厦门市市场监管协同检查事项清单(第一版,2025年)
厦门市市场监管系统协同检查事项清单表(第一版,2025年)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类型 |
检查对象 (行业企业、产品、项目等) |
具体内容 |
每年完成 抽查比例 |
检查方式 |
检查范围/区域 |
检查时间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实施检查单位 |
检查依据 |
1 |
经营主体登记事项检查及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日常检查 |
全量经营主体 |
1.登记事项检查,包括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包括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上年度期末企业数量的3% |
现场检查 |
全市 |
全年 |
信用监管处 |
各相关业务单位 |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
2 |
价格监督检查 |
专项检查 |
专项检查方案要求检查的主体 |
1.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 2.是否有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3.是否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根据政策和专项检查任务确定)。 |
根据专项检查方案要求确定 |
现场检查 |
全市 |
2025年 |
价监局 |
各相关业务单位 |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 |
3 |
重要时节重点对象价格监督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市场主体库中选择标签与“酒店”“民宿”“餐饮”“景区”“游乐场”“商超”“市场”“集市”“停车场”相关的经营主体 |
1.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 2.是否有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3.是否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干预措施(根据政策和专项检查任务确定)。 |
当地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
现场检查 |
全市 |
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时节 |
价监局 |
各相关业务单位 |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 |
4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日常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重点检查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批准文件的有效期是否过期,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是否按批准文件发布广告。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总数5% |
现场检查 |
全市 |
全年 |
广告处 |
各相关业务单位 |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5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日常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 2.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3.关注相关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及时间上的连续性。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总数5% |
现场检查 |
全市 |
全年 |
广告处 |
各相关业务单位 |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6 |
工许获证企业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
按照《福建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38号)文件有关要求,检查企业是否保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条件。 |
工业产品抽取量均基于上一年度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主体数量进行抽取。 |
现场检查 |
全市 |
全年 |
质量监督处 |
食品生产处、信用监管处 |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3.《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75号令)第十四条 |
7 |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日常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详见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与食品安全协同检查规则衔接 |
现场检查 |
全市 |
全年 |
食品安全监管处室 |
各相关业务单位 |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等 |
8 |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
1.是否有检定铅封、检定证书(强检合格标志)等; 2.是否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周期的强检计量器具。 |
3% |
现场检查 |
全市 |
全年 |
计量处 |
各相关业务单位 |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9 |
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专项检查 |
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含生态环境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 |
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情况;开展检测活动合规性。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不低于30%。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低于50%。后续根据省局部署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
现场检查 |
全市 |
全年 |
认证检测处 |
信用监管处 |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注:1.检查类型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有因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
2.抽查比例优先保证完成国家明确的每年度必须完成的重点监管或专项抽查监管任务,在此基础上对经测算本单位仍未完成信用监管抽查比例任务的,可同步按不足部分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重点监管任务实行协同检查的对象数量比例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每个单位每年应完成的信用监管业务领域不低于前一年度企业总户数的3%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数量,可以合并统计本单位各业务领域所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进行的检查对象数量,有其他监管或考核要求的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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