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XM00108-19-00-2025-097 | 主题分类 | 其他政府公开信息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厦市监知〔2025〕12号 |
| 生成日期 | 2025-12-09 | ||
| 标 题: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要素资源高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 科技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版权局 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个人所拥有的权属清晰、无质押和产权纠纷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交易行为。
鼓励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个人在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与交易中,参照使用本指引。本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定价和交易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价方式
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是指在市场环境中,通过供需关系和市场竞争,实现知识产权的价格形成。其核心在于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要素资源的高效配置。主要定价方式包括:
(一)协议定价。交易双方就知识产权价值及其成交价格基于市场判断、技术发展等要素进行协商并形成共识,最终形成协议交易价格。
(二)评估定价。相关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评估值可作为协议交易出价的基础或依据,也可以作为挂牌的价格或拍卖起拍价的基础或依据。
知识产权评估一般通过构建价值评估体系,运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进行综合分析。其中,专利评估可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专利评估指引》(GB/T42748-2023),根据实际需求和具体场景,选取相应的指标和权重,构建相应的专利价值评估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或综合市场信息分析,促成专利的市场定价。
(三)公开竞价。转让方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布知识产权项目信息,结合项目特点、市场形势、交易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网络竞价、拍卖或其他竞价方式,由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组织竞价并以最高有效报价作为成交价格。
(四)竞争性谈判。由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组织转让方和多家意向受让方(不少于两家)对交易标的最终受让条件进行谈判,确定最终受让方和交易价格。
(五)大数据系统估价。基于知识产权大数据的价值评估模型,导入知识产权大数据及人才、研发、产业、金融等关联数据,根据不同的运用场景通过大数据算法自动生成可供参考的知识产权交易价格。
(六)开放许可定价。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可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的通知》,选择估算方法,确定计算基数,设置调整系数,估算使用费并确定支付方式。
(七)专利池定价。专利池许可费率一般由专利池发起单位或运营管理机构结合专利数量、专利价值、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专利产品价格、专利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技术发展阶段、行业接受程度、司法判决结果等因素确定。
三、交易模式
知识产权交易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通过市场化方式,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该行为以市场机制实现创新要素的优化配置和高效流动,达成知识产权价值的转化与实现。主要交易模式包括:
(一)协议交易。交易双方自行或委托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就成交价格、数量等交易要素进行协商,按照“时间优先”或“价格优先”原则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通过协议定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二)挂牌交易。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发布知识产权项目信息,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由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依据转让方确定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三)定向交易。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知识产权项目信息在特定范围内进行信息发布和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四)开放许可。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五)专利池交易。专利池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利权人通过协议委托其中一方或者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对持有的某一技术领域专利进行联合运营,开展交叉许可、一站式许可等业务和相关服务的专利运用模式。专利池成员主要通过专利池的对外一站式许可获得收益,许可费率一般由发起单位或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确定。专利池确定或调整许可费率时,可与潜在被许可方充分沟通协商,以平衡相关方的利益诉求。
四、政策保障
(一)规范交易程序。交易涉及反垄断审查、技术进出口等情形,交易合同的生效依法依规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其他前置程序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相关前置程序。
(二)做好定价公示。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的,应按规定公示知识产权名称和拟交易的价格。
(三)完备交易手续。交易完成后,应做好交易凭证、转让手续、许可合同备案等权证变更手续,确保交易结果合法有效。
(四)创新许可模式。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突破“一次性买断”的传统模式,采取前期“零门槛费”,后期“分期支付”“里程碑支付”“提成支付”等“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让更多中小企业高效、低成本使用专利技术。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筛选实用性强、应用领域广泛的存量专利,进行开放许可。
(五)享受税收优惠。转让、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所得,以及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附件:本指引编制参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资料
附件
本指引编制参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资料
本指引编制过程中,参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资料如下: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5年8月29日)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第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三十四条 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22年12月30日)
“第十八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
“第十条 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第十一条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
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三十一条 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6.《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
“第四十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六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
“第二十四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即成为竞买人,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正式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产权转让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转让方应当结合标的特点、市场形势、交易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竞价方式。”
9.《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2021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性政策,建立容错机制,激发创新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对于重大项目引进、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创新事项,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发挥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可以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政府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投融资以及体制机制改革等工作中,相关负责人依法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除其相关决策失误、偏差责任。
监察委员会以及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实施审慎包容监管。
第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转化方式,且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分配。
第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10.《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0年10月30日)
“第十四条 转让、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所得,以及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11.《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督管理办法》(厦国资产规〔2022〕366号)
“第五十一条 企业房地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以及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生产设备、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生产设备、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可由产权持有单位在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自行决定交易方式。
第五十二条 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市属国有企业审核批准。
第五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二、相关政策
12.《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年7月18日)
“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13.《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 科技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版权局 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国知发服字〔2025〕5号)
“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持续发布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和版权登记数据,引导专利权人科学、公允、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开展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指导金融机构提高自主评估能力。鼓励知识产权保险、信用担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化的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提高知识产权资产的流动性和处置便利性,促进知识产权规范交易。”
1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纵深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加快形成长效机制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5〕16号)
“(十一)积极推广“先使用后付费”“开放许可”等转化模式。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突破“一次性买断”的传统模式,采取前期“零门槛费”,后期“分期支付”“里程碑支付”“提成支付”等“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让更多中小企业高效、低成本使用专利技术。各地要加大力度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筛选实用性强、应用领域广泛的存量专利,进行开放许可。”
15.《专利池建设运行工作指引》(国知发运字〔2025〕11号)
“第二条 专利池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利权人通过协议委托其中一方或者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对持有的某一技术领域专利进行联合运营,开展交叉许可、一站式许可等业务和相关服务的专利运用模式。
第八条 建立合理的许可收费机制。专利池成员主要通过专利池的对外一站式许可获得收益,许可费率一般由发起单位或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结合专利数量、专利价值、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专利产品价格、专利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技术发展阶段、行业接受程度、司法判决结果等因素确定。专利池确定或调整许可费率时,可与潜在被许可方充分沟通协商,以平衡相关方的利益诉求。”
三、相关资料
16.《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
“https://ggfw.cnipa.gov.cn/home”
17.《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第二版)》
“https://ggfw.cnipa.gov.cn/portal/helper/zhinan.pdf”
18.《专利评估指引》(GB/T42748-2023)
“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21AB9B32C8B01C3849AF785EBEFC357B”
19.《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
“http://www.cnipa.gov.cn/art/2022/10/24/art_75_179776.html?siteId=zhongguancun”
20.《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http://xiamen.chinatax.gov.cn/xmswcms/upload/file/20250515/1747299776397012008.pdf”
主办单位: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所有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
建议分辨率1024X768,IE8.0以上浏览器,以获得最佳效果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25号 闽ICP备16018877号-3 网站识别号:3502000007
中文域名: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