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8-35-00-2017-005 | 主题分类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厦市监保化〔2017〕21号 |
生成日期 | 2017-09-01 | ||
标 题: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化妆品经营规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化妆品经营规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落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保障公众化妆品消费安全,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经营单位规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闽食药监保化函﹝2017﹞4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厦门市化妆品经营规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1日
厦门市化妆品经营规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我市化妆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化妆品消费安全,在全市开展化妆品经营规范单位创建工作。通过创建活动,化妆品经营单位能全面贯彻化妆品监管法规要求,落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督责任,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宣传化妆品安全消费常识,形成经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政府实施精准监管、社会各界共治共管的化妆品安全治理模式,不断提升我市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创建原则
(一)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坚持以化妆品经营单位为主体,充分发挥流通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部门推动、制度创新、标准建设,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
(二)统筹推进,重点突破。加强创建工作的统一指导,选择基础条件好、有一定代表性、积极性高的经营单位为创建对象,通过边探索、边总结、边推广方式,在监管工作制度建设上有所突破、有所创新。
(三)鼓励创新、典型引路。坚持以基层实践推动政策机制创新,及时总结创建工作好做法好举措,提炼上升为监管制度规定,形成有效的监管办法。
三、创建目标
从2017年起,利用4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创建不少于100家化妆品经营规范单位。经营规范单位要按照现行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真实宣传,达到以下“六规范”、“六统一”、“六个明显”的创建目标。
(一)六规范
1、规范经营准入。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商场举办者应把好经营户准入关、商品准入关,商场化妆品经营户持照率应达100%;
2、规范经营行为。经营单位应建立和落实索证索票、查验和台帐管理制度,健全产品和供货商档案资料,确保化妆品购进渠道合法;做到不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国家、省级监管部门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产品、违法违规标识产品。规范商场应对场内化妆品经营户加强管理,做到不发生重大化妆品安全事故,不发生重大消费纠纷及其他严重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3、规范经营产品。经营的每件产品应“三证”齐全:一是依法取得产品批件或备案凭证;二是生产产品的企业应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三是应有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明;
4、规范经营区域。综合型营业场所应设置专营区域,有明显化妆品标识;
5、规范营销宣传。宣传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不超范围宣传功效疗效、不利用虚假夸大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规范商场应建立健全消费投诉管理机制,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安全消费环境;
6、规范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基本掌握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能够指导消费者对化妆品合法性进行查询。
(二)六统一
1、统一管理制度。经营单位统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和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等,并建档成册;
2、统一台账管理。经营单位统一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完整齐全,能客观反映产品来源去向等信息,做到账、票、货相符;
3、统一档案管理。经营单位统一建立产品及供应商档案,收集经营产品和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做到一品一档;
4、统一区域标识。非专营店的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内设置化妆品经营专区,在显著位置有化妆品统一标示牌;
5、统一诚信公示。在经营场所内,“规范单位”统一公示“化妆品经营承诺书”、“八不经营承诺”、“化妆品消费提示”;
6、统一监督电话。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内,统一公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接受社会监督。
(三)六个明显
1、从业人员岗前参训率明显提高;
2、从业人员化妆品业务水平明显提高;
3、公众对化妆品消费满意度明显提升;
4、化妆品风险控制能力明显增强;
5、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明显增多;
6、化妆品基本常识宣传普及面明显扩大(店内设置化妆品安全知识宣传栏)。
四、实施步骤
(一)时间安排:自2017年起至2020年,利用4年时间,全市创建不少于100家化妆品经营规范单位,其中思明、湖里区每年创建不少于5家、集美、海沧、同安局每年创建不少于4家、翔安区每年创建不少于3家,全市每年创建不少于25家,规范单位应覆盖化妆品经营专卖店、美容美发店、大中型商场超市、药店等各类型经营单位。
(二)创建单位:化妆品经营店或经营商场,无未结案件。
化妆品经营店包括专卖店、连锁经营店、美容院、美发店、小超市、母婴用品店、药店及其他形式的化妆品经营店。商场是指大中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由商场统一管理,以柜台出租或自营模式经营化妆品的,且商场内所有的化妆品经营户应全部参与创建。
(三)考核评价:各区局每年8月底前确定辖区创建单位名单,创建单位应以化妆品专卖店、美容院、美发店、大中型商场超市等为主。9月底前按照“厦门市化妆品经营规范单位创建标准及考核评价表”(附件1)完成辖区创建单位的现场考核和初评工作,并将“考核评价表”报至市局保化处,市局将组织抽查、复核,对符合创建标准的经营规范单位统一发放“厦门市化妆品经营规范单位公示牌”。
根据2017年全市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各区局应于9月20日前确定创建单位名单,10月底前完成考核初评并报送市局。市局拟于9月底对各区局监管人员和创建单位进行培训。
(四)实施动态管理。各区局要不定期对已创建的规范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化妆品经营行为持续保持规范。对不再符合创建标准要求的,将撤销其化妆品经营规范单位公示牌,涉嫌违法的依法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要提高对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此项工作是省局“千分制”考核的重点任务。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精心谋划,有效推进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局主要负责制定全市创建工作方案,做好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抽查复核和总结上报。各区局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培训,组织开展辖区经营规范单位考核初评工作,并实施动态监管。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要鼓励经营单位、消费者、行业协会等各方积极参与,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媒介,广泛宣传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和成效,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良好氛围,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请各区局9月20日前将创建工作具体负责人和2017年创建单位名单报至市局。(联系人:王春明 2699685,陈莹 2699686)
附件:
厦门市化妆品经营规范单位创建标准及考核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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