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我局决定从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开展2019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者第一次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抽查对象
我市辖区内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保健食品销售)的保健食品经营者。
我市辖区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化妆品批发或零售的化妆品经营者。
二、抽查方式及抽查比例
本次抽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2%比例从我市辖区内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含保健食品销售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化妆品批发或零售的化妆品经营者中随机抽取。
三、检查依据及内容
(一)检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闽食药监法函〔2017〕66号)等要求,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行抽查监督,依据《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对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抽查监督。
(二)具体检查项目
按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表》进行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具体的检查项目包括: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标签标识、购进票据(索证索票)、场地卫生及产品码放(专柜销售)、店内宣传等。
化妆品具体的检查项目包括:合法性、标识标签、进货查验、保质期、储存条件、广告宣传、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四、检查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随机抽派执法人员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抽中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
五、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将在检查结束后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