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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市监处[2019]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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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湖里暔山门诊部涉嫌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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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湖里暔山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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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展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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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使用的过期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应按劣药论处。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3.当事人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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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1.警告;2.没收过期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3.处罚款27254.2875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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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厦门市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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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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