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8-38-00-2022-001 | 主题分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生成日期 | 2022-11-17 | ||
标 题: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责任单位: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随机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1 |
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的抽查 |
1.《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3.《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全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的商事主体 |
公示信息是否及时、规范、真实。 |
2 |
对证明事项的监督检查 |
1.《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2.《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的商事主体 |
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 |
3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服务经营者(含网络经营)、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1.检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管理、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过程、设施设备及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 2.检查入网餐饮单位在网络平台显示的经营地址和证照与实体店是否相符。 |
4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4.《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获证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1.检查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等情况。 2.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检查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等情况。 |
5 |
三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级医疗机构 |
抽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 |
6 |
二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级医疗机构 |
抽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 |
7 |
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含连锁门店、单体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基层市场监管所 |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 |
抽查企业是否按照新版GSP经营药品。 |
8 |
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诊所、村卫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基层市场监管所 |
一级及一级以下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诊所、村卫生所) |
抽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 |
9 |
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1.《民法典》第534条 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基层市场监管所 |
使用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 |
对是否存在合同欺诈行为的监督检查。 |
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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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品销售经营监督检查 |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5.《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销售经营者(含特殊食品经营企业) |
检查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情况、食品贮存和运输、特殊食品等。 |
11 |
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经营者 |
执行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标准等情况。 |
12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对医疗器械经营合法性的监督检查。 |
13 |
医疗器械使用机构的监督检查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使用机构 |
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合法性的监督检查。 |
14 |
直销企业监督检查 |
1.《直销管理条例》 2.《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3.《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地市级分支机构 |
1.总公司重大变更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2.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直销培训检查。 3.有无超范围从事直销经营。 4.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设立。 5.产品标识与注册备案是否一致。 6.是否存在欺骗、夸大或误导宣传行为。 |
15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销售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经营者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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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平台 商品交易市场 |
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17 |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
1.《广告法》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广告发布业务的检查。检查是否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 |
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批准文件的有效期是否过期,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是否按批准文件发布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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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检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关注相关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及时间上的连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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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1.《专利法》 2.《专利法实施细则》 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利代理机构 |
对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的监督检查。核查是否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
专利代理机构 |
对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监督检查。核查是否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备案。是否存在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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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代理机构 2)专利代理师 |
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等情况;专利代理师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并履行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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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 |
对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是否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专利代理机构公示信息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是否一致。专利代理机构公示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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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1.《专利法》 2.《专利法实施细则》 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的商事主体 |
对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监督检查。核查专利证书原件,核查原件真实性,注意名称、许可时间等。 |
辖区内的商事主体 |
对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监督检查。核查专利证书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核查原件真实性,注意名称、许可时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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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1.《商标法》 2.《商标法实施条例》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代理机构 |
商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代理行为。 |
商标使用人 |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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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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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 |
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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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
是否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 |
22 |
登记事项检查 |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的商事主体 |
登记事项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一致 |
23 |
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信息公示、记录、保存义务的检查 |
《电子商务法》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
1.经营者是否依法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 2.经营者是否依法公示自行终止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信息。 3.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 4.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 5.平台经营者是否显著区分标记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
24 |
“1+X”专项督查 |
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编办审核确认省工商局承担的“1+X”专项督查工作职责。 省工商局印发《关于明确“1+X”专项督查中承担工作职责的通知》(闽工商人〔2016〕323号)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宾馆饭店和商场超市(两类主体仅限于内资企业) |
对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相关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依法依规检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凭证、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科目资料,依职权检查是否存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党员干部个人奢侈消费、定点消费、使用公款定期支付等问题线索。 |
25 |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
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26 |
不正当价格行为 |
1.《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基层市场监管所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是否有《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所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
27 |
明码标价行为检查 |
1.《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基层市场监管所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否明码标价行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不明码标价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
28 |
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检查 |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
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管理职能的组织、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收费 |
2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获证企业的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场所、人员、设备、检验、产品标识等 |
30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1.《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重点检查产品质量指标的标准符合性 |
31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4.《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履职尽责、制度建设、能力建设、行为规范、数据证书等方面。 |
32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基层市场监管所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1、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是否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33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基层市场监管所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和检验两个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
34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主要依据产品型式评价报告中描述的内容,核对其批量生产产品的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外型结构、内部结构、主要关键零部件等是否与批准的型式一致。 |
35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1.《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基层市场监管所 |
企业 |
按产品能效标识检测规范进行判定 |
36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基层市场监管所 |
企业 |
按产品水效标识检测规范进行判定 |
37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区市场监管局、基层市场监管所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包括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持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技术档案管理、安全培训教育等情况。 2.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检查:包括设备使用登记和检验、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有效性、日常运行维护记录和年度检查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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