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法治工作
发布机构 文 号
生成日期
标 题: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2018)
内容概述: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2018)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2018)
发布时间:2018-09-05 09:21
字号: 分享: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款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行政法规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三条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本条例保护。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1020日国务院令第422号)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8)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福建省著名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工商总局第42号令)

第九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自己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自行开展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省级、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第五十九条 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向社会公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发布行为,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所在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201312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第三款  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第一款  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及其监管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信息共享,健全信息公示制度。

第三十四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对在商事主体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查处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三款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第三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商事登记机关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112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修正)

第四条 第三款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食品广告违法行为;……

 

规章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工商总局令第7号)

第四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工商总局令第10号)

 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7号)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3年工商总局令第51号)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10号)

第七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工商总局第86号令)

第四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8号)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工商总局第33号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第四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24日国务院令第345号)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1020日国务院令第422号)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4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亚运会标志的保护工作。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工商总局令第59号)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4),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五条第三款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7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7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4号)

第四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工商总局令第45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所有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

建议分辨率1024X768,IE8.0以上浏览器,以获得最佳效果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25号 闽ICP备16018877号-3 网站识别号:3502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