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法治工作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生成日期 | |||
标 题: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取消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取消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142号)的文件精神,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要求行政相对人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取消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6项。现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9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海关出口量、出口额证明 | 申报厦门市质量奖需提交海关出口量、出口额证明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5]264号) 第十五条 根据自愿原则,由组织填写《厦门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材料。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厦门海关 | 企业可以通过上报统计局的出口数据做为证明依据并进行自我承诺。 |
2 | 组织近三年市场占有率证明材料、主导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居全国前三位的证明 | 申报厦门市质量奖可根据自愿原则提交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证明用于体现企业经营绩效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5]264号) 第十五条 根据自愿原则,由组织填写《厦门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材料。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 | 取消后采取企业根据市场调查数据自愿提供调查分析结果的方式,为专家评审提供参考。 |
3 | 母子公司关系证明 | 申报厦门市质量奖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子母公司关系证明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5]264号)第十五条 根据自愿原则,由组织填写《厦门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材料。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企业可登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投资人信息并进行截图用于证明企业子母关系。 |
4 | 市场销售额在同类产品全市前三名的证明 | 申报厦门优质品牌的特色产品、文化创意产品需提交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出具的市场销售额上年度同类产品中全市排名前三名的证明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优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5]263号) 第九条 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厦门优质品牌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评价办。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 | 今后该类申报企业根据产品属性归入工业品、农产品、软件产品等类别,根据该类别具体条件提出申报。 |
5 | 母子公司关系证明 | 申报厦门优质品牌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母子公司关系证明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优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5]263号) 第九条 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厦门优质品牌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评价办。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企业可登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投资人信息并进行截图用于证明企业子母关系。 |
6 | 缴税证明 | 申报厦门市质量奖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实缴税证明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5]264号) 第十五条 根据自愿原则,由组织填写《厦门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材料。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区)税务局 | 企业可通过税务局网站系统自行打印缴税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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