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规则标准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生成日期 | |||
| 标 题: | 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 |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 |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五十二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第一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两岸标准共通,是指通过共同选题、共同研制、共同比对或者共同使用等方式,开展的两岸标准化交流与合作。两岸标准共通所形成的标准称为共通标准。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海洋与渔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两岸标准共通相关工作。
第六条
第七条
共通标准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支持厦门与金门、福州与马祖加强标准化交流与合作,共同参与两岸标准共通试点。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动两岸职业标准共通,便利台湾同胞来闽创业就业。支持本省其他地区促进具有地域特色的两岸标准共通试点。
第十一条
在产业政策制定、政府采购、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标投标等工作中,鼓励将共通标准作为技术参考。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两岸标准共通项目,按规定予以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台湾地区标准化专家参加各级各类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标准化专家及其团队提供来闽工作、落户、安居等服务便利,对其相关创新、创业项目等提供支持;依托标准化专家资源开展共通标准工作培训和指导服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共通标准制定、修订情况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考核的业绩成果。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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