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8-36-00-2021-002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生成日期 | 2021-06-10 | ||
标 题: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 行动第一阶段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 行动第一阶段工作的通知 |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的通知》(闽药监综科函﹝2020﹞66号)要求,自2020年10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组织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自查化妆品经营行为,及时处置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公众用妆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自查工作
市局目前正在筛选我市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名单,待名单确认后下发各区局供参考。各区局应组织本辖区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厦门市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自查表》(附件1)的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违法化妆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处置风险隐患,督促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二、及时组织开展新条例宣贯培训工作
各区局应组织对本辖区的其他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宣贯培训。宣贯培训可采取课堂授课、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使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够尽快学习掌握新法规关于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以及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引导其知法守法,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三、督促指导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
各区局要按照《电子商务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积极配合省市局共同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指导,督促其建立并执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等制度,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发现其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省市局,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向违法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纳入国家药品安全工作考核项目,各区局要高度重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自查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工作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必要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二)请各区局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2020年11月5日前将名单报至市局药化处。
(三)各区局要在以往化妆品网络销售专项工作基础上,加强对辖区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摸底,建立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和监管档案,切实提高风险排查及政策宣贯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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