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8-35-00-2021-026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厦市监处[2021]70号 |
生成日期 | 2021-11-30 | ||
标 题: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 号 |
处罚决定书 文 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 织 机构代码 |
经营者 姓 名 |
主要违法 事 实 |
行政处罚 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备 注 |
1 |
厦市监处[2021]70号 |
厦门市思明区艳军医疗美容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厦门市思明区艳军医疗美容诊所(丛艳军) |
92350203MA34EL2G31 |
丛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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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厦门市思明区艳军医疗美容诊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诊所负一楼手术室麻醉机抽屉内发现己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过期医疗器械均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并与未过期产品混杂放在一起,没有任何区分标识。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对贮存的医疗器械未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不符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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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一次性鼻氧管”1袋、“一次性使用引流袋”4袋、“一次性使用麻醉气体吸附器”1个; 2.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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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厦门市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1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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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所有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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