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8-35-00-2023-001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厦市监处罚〔2023〕16号 |
生成日期 | 2023-04-10 | ||
标 题: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 号 |
处罚决定书 文 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 织 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主要违法 事 实 |
行政处罚 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备 注 |
1 |
1.厦市监处罚〔2023〕16号、2.厦市监处罚〔2023〕17号、 |
厦门国福康食品有限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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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福康食品有限公司(厦市监处罚〔2023〕16号); 廖佳明(厦市监处罚〔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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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50212MA358N56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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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佳明 |
国福康公司使用含有番泻苷A、番泻苷B成分的原料生产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国福康公司不建立完整的生产投料记录、在合法的生产场所外另设包装场所进行糖果包装,逃避执法监督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
对国福康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1.吊销国福康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2对国福康公司、廖佳明作如下处理: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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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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