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08-35-00-2023-01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机构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厦市监处罚〔2023〕59号
生成日期 2023-12-11
标 题: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内容概述: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3-12-13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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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处罚决定书

文 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

事 实

行政处罚

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 注

1

厦市监处罚 〔202359

厦门湖里天伦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医疗机构设置的药库、药房或者药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为案

 

厦门湖里天伦医院有限公司

91350203MA2YA5D88N

当事人未将剩余过期的20瓶西甲硅油乳剂(柏西)存放于不合格品区,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药柜设置条件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将不合格药品存放在不合格品区的违法行为。使用过期“梅毒甲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诊断试剂(TRUST)”,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720元,无违法所得。使用过期“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试剂盒(凝集法)”,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78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教育如下: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相关管理条例和操作规范

当事人未将不合格药品存放在不合格品区的行为,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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