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8-35-00-2024-002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厦市监处罚〔2024〕6号 |
生成日期 | 2024-04-09 | ||
标 题: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 号 |
处罚决定书 文 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主要违法 事 实 |
行政处罚 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备 注 |
1 |
厦市监处罚〔2024〕6号 |
阮丽全无证经营药品案 |
阮丽全 |
350624198603****35 |
/ |
经查,2021年5月24日至12月17日间,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购买药品片仔癀(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3g/粒*1粒/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5020243)和片仔癀胶囊(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0.3克*6粒/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5020242),并按每粒(盒)加价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片仔癀和片仔癀胶囊,销售药品共计货值金额人民币23090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570元。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片仔癀2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70元; 3.处货值金额0.2倍罚款人民币46181元。 |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厦门市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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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所有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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