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08-35-00-2024-003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机构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厦市监处罚〔2024〕5号
生成日期 2024-04-09
标 题: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内容概述: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4-04-09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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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处罚决定书

文 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主要违法

事 实

行政处罚

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 注

1

厦市监处罚〔2024〕5号

厦门市思明区汣友酒食品店无证经营药品案

厦门市思明区汣友酒食品店

92350203MA32W5264L

魏超英

经查,2021年5月24日至12月17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骆文峰(另案处理)等人处收购片仔癀(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3g/粒*1粒/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5020243)和片仔癀胶囊(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0.3克*6粒/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5020242)。当事人于2018年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进行销售,当事人共计销售金额409626元,因当事人未做销售台账,根据其陈述,因片仔癀价格波动较大,前期略有盈利,后期为了尽早脱手,平价甚至亏本销售,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00元。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片仔癀2粒、片仔癀胶囊1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3.处货值金额0.3倍罚款人民币122887.8元。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厦门市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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