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2018]1号
时间:2019-09-18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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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厦门XX有限公司XX经营部
被申请人: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名称剔除行政决定书》(厦思市监除决定【2017】XX号)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8年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称:其未知悉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接到任何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名称剔除行政决定书》(厦思市监除决定【2017】XX号)亦不知情。申请人是2017年12月28日拟办理“三证合一”手续时,才于工商红盾网看到该决定书,已错过剔除陈述申辩意见的限期。申请人对外尚有部分债权债务关系需要理顺,仍需要使用该商事主体名称。申请人要求: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的《名称剔除行政决定书》(厦思市监除决定【2017】XX号),将申请人商事主体的名称,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二、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称:经查,申请人在2014-2017年期间,连续四年均未在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其上一年的年度报告,被申请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9月5日依法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申请人自2014年9月至今未通过信息平台补公示其2013-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也未提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申请。因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满三年,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拟剔除被申请人的名称,并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称剔除行政决定告知公告》(厦思市监除告字[2017]XXX号),告知申请人拟剔除其名称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未在告知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年度报告,被申请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剔除该商事主体名称的决定,并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称剔除行政决定公告》(厦思市监除决告[2017]XXX号)。
综上,申请人因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被申请人对其作出剔除名称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复议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申请人在2014-2017年期间,连续四年均未在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其上一年的年度报告,被申请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9月5日依法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申请人自2014年9月至今未通过信息平台补公示其2013-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也未提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申请。2017年10月25日,因申请人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满三年,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拟剔除被申请人的名称,于当日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称剔除行政决定告知公告》(厦思市监除告字[2017]XXX号),告知申请人拟剔除其名称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未在告知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年度报告。
2017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名称剔除行政决定书》(厦思市监除决定【2017】XXX号),决定剔除申请人商事主体名称,并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称剔除行政决定公告》(厦思市监除决告[2017]XXX号)。
以上事实有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记录、《名称剔除行政决定告知公告》、《名称剔除行政决定书》、《名称剔除行政决定公告》等证据证实。
四、行政复议决定意见
根据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并对照相关法规规定,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连续四年未按照规定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其上一年的年度报告,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被申请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剔除名称的决定,并不不当。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商事主体被剔除名称后,不得使用原名称,以该商事主体的注册号代替其原名称”,被申请人的剔除名称决定,不影响申请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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