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卢XX
被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回复《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杭余)102802号,于2018年2月23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已通知申请人明确身份。申请人于2018年3月5日明确了申请人身份。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对举报案件超时未回复,行政违法。
申请人2017年7月21日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被投诉人“XX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的“TCL智能空气净化器除甲醛雾霾二手烟家用卧室室内静音负离子氧吧”功能与宣传不符,涉嫌虚假宣传,侵害其合法权益,并要求书面回复处理结果。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申请人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杭余)XXX号,依法向被申请人移交关于申请人举报被投诉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情况。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6日签收该函件,但至申请人获悉该举报移交到被申请人受理后,却一直没有得到被申请人对该举报的任何处理调查情况回复,直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时已超过被申请人的办结时效。
二、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1、关于投诉部分,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 申请人称XX公司所售TCL负离子氧吧产品功能与页面宣传参数不符,实物及说明书都没有加氧功能的显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调处。经调处,因被诉方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于2017年7月17日将调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关于举报部分,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 申请人称XX公司所售TCL负离子氧吧产品功能与页面宣传参数不符,实物及说明书都没有加氧功能的显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书面回复举报结果并给予举报奖励。经查,被举报人所售上述产品功能均有相关检测报告支持,且各项检测合格,未发现举报所反映的违法事实。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17年8月3日书面答复申请人。
3、关于案件线索告知函的处理,2017年9月6日,被申请人接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杭余)102802号,发现其所告知线索与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所举报线索系同一内容,故于2017年9月27日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该局。
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及时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经复议查明的事实
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被申请人举报申诉XX公司所售TCL负离子氧吧产品功能与页面宣传参数不符,实物及说明书都没有加氧功能的显示,涉嫌虚假宣传,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收到该投诉举报,并分别对投诉和举报部分进行处理。关于投诉部分,被申请人经调处,因被诉方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于2017年7月17日将调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关于举报部分,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被举报人所售上述产品功能均有相关检测报告支持,且各项检测合格,未发现举报所反映的违法事实。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17年8月3日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要求于2017年7月21日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申请人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杭余)XX号,向被申请人依法移交关于申请人举报被投诉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情况。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6日接到该函件,发现其所告知线索与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所举报线索系同一内容,故于2017年9月27日已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2017年7月7日投诉举报处理材料》、《调解告知书》、《调解告知书》EMS邮寄单照片、《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告知书》EMS邮寄单照片、《关于(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17】XX号的回复函》、《回复函》EMS邮寄单照片等证据证明。
四、复议决定意见
根据调查核实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对照相关法规规定,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调解、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已通过EMS邮寄送达的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未存在超时未答复处理结果的情况。此外,被申请人对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基于同一事实的举报线索已向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不存在对举报案件超时未回复的情况,并无行政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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