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XX
被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对其举报厦门XX公司经销的“组合花茶礼盒装”含有非法添加的情况进行答复,于2018年9月10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已通知申请人明确身份。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明确了申请人身份。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称其于2017年10月11日通过淘宝网向厦门XX公司购买了组合花茶礼盒装(包邮呈忆美目茶金银金盏花决明子竹叶枸杞养眼去火组合花茶礼盒装),于2017年10月20日通过网络平台举报投诉被举报人销售的该产品非法添加,至今未收到处理结果,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罚违法商家。
二、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投诉举报厦门XX公司销售的组合花茶礼盒装中的金盏花系非法添加药品,要求查处,阐述的事实与理由为: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雪菊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函(2017)6号]中“金盏花“是中药而不是普通食品,非普通食品原料。经调查,被申请人发现当事人曾销售“呈忆美目茶”配料中含有金盏花,当事人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单据、进货商资质证明及检验合格报告,申请人所称的药典及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雪菊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函(2017)6号]中未发现有金盏花属于中药不属于普通食品的内容,未发现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于2018年1月16日书面将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综上,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被申请人已依法书面告知,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三、经复议查明的事实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通过淘宝网向被举报人购买了组合花茶礼盒装。申请人认为该产品非法添加“金盏花”,于2017年10月23日向福建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举报。
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收到12331平台派发的申请人举报厦门XX公司的举报记录单,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曾销售被举报的“呈忆美目茶”,该产品配料中含有申请人所称的金盏花。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进货单据、进货商资质证明及检验合格报告。另经查,药典及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雪菊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函(2017)6号]中均未发现有金盏花属于中药不属于普通食品的内容。被申请人认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并通过EMS(单号:1086843990525)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该快递已于2018年1月20日妥投。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12331消费者举报记录单、《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告知书》EMS邮寄单照片等证据证明。
四、复议决定意见
根据调查核实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对照相关法规规定,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于2018年1月16日通过EMS邮寄送达的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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