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2018]38号
时间:2019-09-18 09:22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厦门XX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2018108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于20179月在其网站上发布顶级用语,但访问量极小,且被申请人到场调查后,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申请人的营销方式为电话营销,未有客户是因为网站宣传而获得,也未有客户因其宣传内容而遭受损失或投诉申请人。申请人认为其违法行为符合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处罚。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厦思市监处[2018]XX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一是举报人举报申请人存在使用顶级用语的行为;二是被申请人到申请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在互联网的“XX科技网站页面有“政府认可首选网络合作商”和“XX科技是全国最专业的美国服务器提供商”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布顶级用语的,应当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情节轻微,且其能够主动改正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申请人的行为符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列的从轻处罚情形,而非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经复议查明的事实

被申请人于2018510日接到举报,称申请人的网站上存在大量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并于2018516日至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自营网站页面有“政府认可首选网络合作商”和“XX科技是全国最专业的美国服务器提供商”的内容,但并未突出宣传该内容。在被申请人检查后,申请人主动对网站的宣传内容进行改正,被申请人亦确认该事实。经调查核实,申请人违法广告发布时间不足一年,且违法广告发布期间浏览量为99次,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请人发布违法广告期间销售额由103283.5元降至23831.06元,可见其发布违法广告没有获取利益。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申请人停止发布,拟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

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听证告知书(厦思市监听告[2018]XX号)后,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认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不予行政处罚,该陈述申辩未被被申请人采纳。

四、行政复议审理意见

根据调查核实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复议机关认为:

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申请人在其自营网站发布违法广告时间较短,违法广告发布期间浏览量低,申请人发布违法广告后未获得利益,且申请人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200000元的罚款裁量幅度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思市监处[2018]XX号),并责令其在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17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