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2018]47号
时间:2019-09-18 09:23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厦门XX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其在公司网站首页上含有“福建最强”的宣传内容,并非主观故意,且发布时间仅有7天,期间网站访问量为15IP,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申请人在执法人员指出其违法内容后,立即删除了相关宣传内容,及时消除影响。综上,申请人认为其主观上无违法故意,违法情节较为轻微,且已主动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

1)申请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公司网站首页上宣传其为“福建最强logo+VI+SI设计公司”,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2)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予以从轻处罚。申请人于行政处罚告知后提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能够主动改正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列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法予以最低幅度的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1)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申请人于2018316日起在其公司网站首页上宣传其是“福建最强logo+VI+SI设计公司”。申请人于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后立即对上述宣传内容进行改正。

2)申请人的证据采信情况:根据其提供的51.LA上线连运平台查询得知,从316日至323日,其网站的访问量为15IP,在其部分违法宣传期间,网页的浏览量较少。

3)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程序:被申请人于2018319接到12315消费举报转办单,于2018323日立案调查,于2018730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883日,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于20189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12315消费举报转办单、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网站数据等证据证明。

四、行政复议决定意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然而,虽然申请人在网页宣传中含有个别最高级用语,但在使用该宣传用语期间,网站访问量较少,造成的危害后果有限,且申请人能够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调查。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给予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有违过罚相当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思市监处[2018]XX号)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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