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举报厦门XXX公司涉嫌违法销售“肉粉松”,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限期调查处理,并书面回复处理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辩称:被举报方XXX公司天猫购物平台“XX旗舰店”平台所发布销售产品信息系由其自行设计发布。经核实,天猫平台提供的肉类产品录入模板仅有“猪肉脯”、“猪肉松”等七个产品类别选项,并无“肉粉松”产品类别选项,且无法自主添加或编辑更改,被举报方销售的以猪肉等为主要原料的肉粉松产品便以“猪肉松”产品大类进行标识。经现场核实涉案产品“儿童肉粉松”标签标注信息,与网页发布产品图片一致,产品名称、产品类别均能清晰显示该产品的真实属性“肉粉松”,申请人不可能对此显著表征视而不见,被举报方提供的涉案产品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显示产品标签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足以构成误导。认定申请人反映的违法事实不存在,依法对被举报方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故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特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三、经复议查明的事实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9日向被申请人举报厦门XXX公司在其天猫销售平台销售的儿童肉松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望予以查处。被申请人于依法受理该举报,并进行核查。
被举报方天猫购物平台“XX旗舰店”平台所发布销售产品信息系由其自行设计发布。经核实,天猫平台提供的肉类产品录入模板仅有“猪肉脯”、“猪肉松”等七个产品类别选项,并无“肉粉松”产品类别选项,且无法自主添加或编辑更改,被举报方销售的以猪肉等为主要原料的肉粉松产品便以“猪肉松”产品大类进行标识。经现场核实涉案产品“儿童肉粉松”标签标注信息,与网页发布产品图片一致,产品名称、产品类别均能清晰显示该产品的真实属性“肉粉松”,被举报方提供的涉案产品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显示产品标签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足以构成误导。
根据涉案产品标签检测报告、网页截图、标签图片可知,产品品名为“儿童肉粉松”,被举报人在产品详情页面客观了该产品的实物图片及标签图片,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11月6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复议决定意见
根据调查核实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认为:被举报人在无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销售页面使用该品名客观描述产品,并无不妥。
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核查,已履行相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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