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举报厦门XX公司涉嫌违法,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处罚。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限期调查处理,并书面回复处理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被举报人,在天猫平台销售该款产品时,在销售页面以“黄胜记猪肉脯原味肉干厦门鼓浪屿特产猪肉松牛肉脯牛肉干牛肉粒”为标题,在产品详情页面里客观展示了该产品的实物图片及标签图片,该产品标签上印有:“产品名称:儿童猪肉松 产品分类:肉粉松”字样。相关宣传用语均来自实物标签。被举报人同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产品照片、检测标签报告、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该产品的标签已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认定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以引人误解的内容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故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特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三、经复议查明的事实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9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在其天猫销售平台销售的儿童猪肉松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望予以查处。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该举报,并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被申请人销售的儿童猪肉松供应商及生产企业为厦门市XX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时,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及进货凭证,同时提供了涉案产品质量及标签的检测报告,可以判断被申请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根据涉案产品标签检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实物图片及标签图片可以得知,“儿童猪肉松”为涉案产品的品名,且经检测合格。被举报人在其天猫销售平台上使用“肉松”字样,并非其自创宣传,而是来源于产品标签的客观描述。同时,被举报人在产品详情页面展示了该产品的实物图片及标签图片,该产品标签上印有:“品名:儿童猪肉松 产品分类:肉粉松”字样。
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12月6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复议决定意见
根据调查核实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认为:被举报人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在无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其销售页面使用该品名客观描述产品,并无不妥。
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核查,已履行相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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