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解读
时间:2009-11-25 15:46

公共维修金五种费用不得列支

  商品房公共维修金的使用,一直是业主和物业之间的“恩怨”所在。昨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了《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及其相应规范表格,明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并接受审计。

  《办法》明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5种费用不得使用维修金

  《办法》明确,5种费用不得从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须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根据《办法》,我省商品房公共维修金使用之前有一整套的程序。首先,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必须制定、认可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和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要到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走完上述流程之后,还必须去申请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备案通过后,还必须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

  之后,双方再到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资金划转。各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金额的50%划转到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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