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不仅要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还要到市国土房产局进行登记备案。市国土房产局今天发布公告,要求租赁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0日内到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如不按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厦门房屋租赁市场上的房源至少有10万套以上。尽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可保护双方的权利,但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行为大量存在,“隐形”租赁现象较为严重。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主管部门厦门市国土房产局昨日表示,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其实是对租赁双方增加一个保护各自利益的“保护码”,有利于制止一些违法出租行为,比如租赁隐形市场涌现、租赁行为不规范、群租等现象,或者租赁期间影响治安、消防、安全等类似的问题。
据悉,目前我市已经设立了7个可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场所,租赁双方可以就近选择并及时办理备案登记。
作为房屋租赁的具体登记备案部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昨日强调指出,租赁双方不按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加收逾期登记费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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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改多套”出租最高罚3万元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群租
群租现象一直是暂时没有住房的低收入者无奈的居住方式。今年2月1日,《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办法》对市场中将房屋分拆、隔断“化整为零”的群租行为明令禁止。违规者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办法》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这是对现实中发生的出租人随意违规分割、拆改房间的基本单元,或将不适宜居住的房屋用于居住及其他可能带来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等情况,给予一定的约束。它对保证房屋最基本的居住品质及必要的房屋安全使用,起到重要的作用。
新《办法》还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这对现实生活经常遇到的房屋出租人随意哄抬房屋租金的行为进行了强有力的管理和约束,有利于减少租赁纠纷,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以前我国对房屋租赁的违规、违法行为虽然也规定了需进行行政处罚,但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这给日常的房屋租赁管理带来了许多困惑。为解决此类问题,新《办法》对相关违规行为制定出具体的处罚标准,这为各地对房屋租赁违规行为的处罚增强了可操作性。
新《办法》明确提出了保持租赁合同的严肃性与连续性。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这就明确了房屋在租赁期间,一旦发生房屋权属流转,不会影响承租人的承租权益,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需得到应有的保护。
【链接】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程序解析
【哪些房屋可以出租?】
(1)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2)批准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3)虽属违章建筑,但已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保留的建筑物;(4)虽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但能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购房合同等)能证明其建筑物来源合法的。
【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属于违法建筑的;(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筑为什么不能出租?】
违法建筑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且工程质量无法保障,安全也成问题,所以不能让其有利可图,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和公害,因此不能出租。
【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房屋登记备案?】
(1)个人拥有的私房;(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的自管公房;(3)集体所有制单位拥有的房屋;(4)外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拥有的房屋;(5)涉外房产(国外人员、企业在厦拥有的房产);(6)私营企业拥有的房屋;(7)国内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拥有的房屋;(8)其他单位拥有的房屋(宗教、社会团体等);(9)转租的房屋(含视同转租的房屋)。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程序】
(1)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2)携带有关资料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3)缴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工作时限】
租赁登记部门在租赁当事人提交的租赁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出租房屋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备案;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租赁当事人,退还所收取的有关文件。
【违反规定不按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如何处理?】
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加收逾期登记费或罚金。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1)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复印件一份;(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一份;(3)房屋租赁合同一份;(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供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与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6)转租的房屋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7)凡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其他有效凭证是指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外的凭证,即:(1)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3)违章建筑被依法处理后保留建筑物的凭证;(4)商品房购房合同、发票;(5)其他能证明房屋权属的凭证。
【房屋转租为什么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期间.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所以在租赁期限转租所承租的房屋必须经所有权人同意,且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租的期限。
【房屋租赁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是多少?】
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317号文件规定,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是:
1.住房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宗100元(一次性收取),由出租人承担。
2.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房屋年租金2万元以下,每宗房屋租赁手续费为年租金的1.5%(含2万元);房屋年租金2万元以上的,每宗房屋租赁手续费为年租金的1%,均为一次性收取,由出租人承担。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地点】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松柏大厦综合服务大厅(莲岳路156号-160号,咨询电话:5103223);
2.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思明房屋租赁登记工作站(湖滨西路19号一楼,咨询电话:2390608);
3.江头房屋租赁登记工作站(江头北路71号二楼,咨询电话:5527708)。
4.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海沧工作站(滨湖北路19号,咨询电话:6583917);
5.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集美工作站(集源路65号,咨询电话:6104922);
6.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同安工作站(祥平西路同安国土房产分局大楼,咨询电话:7579047);
7.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翔安工作站(新店路208号区人力资源大厦二楼,咨询电话:788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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