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无照无证 经营主体信息核查处理办法》
时间:2019-09-23 17:18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发展迅猛,在扩大内需、增加出口、促进就业、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网络交易经营主体,或者不具有合法身份,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以刻意规避政府监管,在互联网上从事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消费欺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食品、药品、违禁品等违法活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网络交易秩序,甚至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提出:“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为此,我局利用互联网科技技术和公共互联网渠道,从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行为目的和消费者行为习惯入手,于 2017年5月1出台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信息核查处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施行 2年以来,利用360搜索引擎,通过“点击即触发”方式,相关用户一旦利用360搜索引擎搜索相关网站,就会自动触发我局发布的在线提示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告知、提示,进而让无照无证主体网站无处遁形。截至目前,我局已对厦门市131网络交易无照无证、主体注销和名称被剔除主体网站进行了在线提示。通过改变无照无证经营主体网站互联网生存环境,采取参与式、体验式、预警式实现政府管制的多元化治理方式相结合,对对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予以精确打击和整体遏制,解决了网络交易双方主体信息不对称难题,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知情权和网络交易安全。为推动实现对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的精准治理,拓展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社会监督渠道起到积极作用。由于《暂行办法》已过有效期,我局结合工作需要和实际施行效果,将《暂行办法》修改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信息核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予以发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针对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定义、核查对象范围、核查流程设计、核查结果运用、相对人权利救济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规定了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定义。根据《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厦门经营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职能,《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是指依法无需取得行政许可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计量器具等行政审批和营业执照,通过自建网站、网络交易平台,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2.规定了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信息核查对象范围。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站、平台及其所有者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行政许可和备案信息涉及厦门市行政区域的涉嫌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经营许可信息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3.规定了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信息核查流程。根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涉嫌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信息核查流程包括以下三个步骤:一是确定核查名单。由市局经过初步筛选后,确定需要进行信息核查的涉嫌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名单。二是发布核查公告。由市局通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网”、“厦门市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集中发布核查公告。三是主体资格核实处理。核查公告发布后,涉嫌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应当及时将能够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的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书复印件等书面材料直接或者邮寄送交核查机构,由核查机构根据其提供材料的情况对其主体资格予以核实,并根据不同核查结果予以分类处理。

4.规定了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信息核查结果运用。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核查公告发布后,涉嫌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无法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书面材料的,或者提供的书面材料不能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如下处理:一是由市局通知已建立合作关系的互联网科技企业,由互联网科技企业利用其面向社会提供的搜索引擎、浏览器等公共互联网渠道,发布关于该涉嫌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提示信息,提醒消费者和经营者谨慎与之交易;二是对相关线索进行进一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5.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的两种权利救济途径:一是核查公告或者提示信息发布后,涉嫌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了相关书面材料、依法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被立案查处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整改完毕的,市局应当根据该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书面申请,及时通知已建立合作关系的互联网科技企业,由互联网科技企业撤销其利用面向社会提供的搜索引擎、浏览器等公共互联网渠道发布的提示信息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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