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 评议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11-30 10:10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决策科学性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科技局联合印发了《厦门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背景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评议,是指对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评价、核查与论证,形成咨询意见及对策建议的活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与经济建设、科技研发、投资贸易、人才引进等活动的结合日趋紧密,知识产权风险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安全性的重要因素。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是规避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风险、实现政府投入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中明确要求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积极探索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发布制度,提高创新效率,降低产业发展风险2020121日起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中提出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在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时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评议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其中:

  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阐述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目的依据、概念定义、对象和原则。评议的对象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活动,财政性资金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活动,一事一议原则开展的重大人才引进等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明确了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明确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内容,评议的实施方式与环节,评议的成果及成果的运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或专家组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运用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将其作为开展科学管理与决策的重要依据,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切实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明确了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推进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建设。明确评议活动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