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厦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厦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时间:2020-09-20 09:09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20176月,我市成功入选八个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并获得中央专项资金2亿元支持(首期1.5亿元资金已到位);12月底,我市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2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我市拟配套不低于4亿元资金。

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等文件要求,有必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过程

《实施方案》获批后,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严格按照中央、地方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其它城市相关政策经验,草拟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企业、服务机构、高校院所、园区基地等社会意见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三、《办法》须重点说明的内容

《办法》共分736条,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扶持对象、扶持标准、各部门职责分工、实施期限等内容。部分须重点说明的内容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主要根据《实施方案》各项重点任务及具体任务要求,明确专项资金在“建设平台”、“培育机构”、“鼓励运用”、“强化保护”、“优化环境”等五大方面的使用范围。

(二)分类扶持

1.“运营机构扶持”、“运营主体培育”、“高价值组合培育”、“小微企业托管”、“专利预警”、“法律服务扶持”等我市尚未形成具体扶持措施的体系建设关键领域,明确扶持对象及标准(第十六至二十一条),主要采用奖励的方式根据《办法》明确的条件予以兑现,额度从2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

2.其他符合《办法》使用范围的,如《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运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我市其他现行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已明确规定标准的,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

3.符合《办法》使用范围,但《办法》或现行政策未明确规定标准的(主要涉及各类平台、业态优化等需要根据建设进展动态调整的领域),由市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另行规定共同推进执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4.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照体系建设实际需求,严格依法依规执行。

(三)实施期限

《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了明确界定:

1.由于中央专项资金已于2017629日拨付至我市,《办法》提出政策适用时间节点从2017629日起算。

2.《实施方案》中提出体系建设期为20172019年,但由于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创新性强,建设任务层次多、类型多、范围广,各相关部门投入较多时间用于前期调研、沟通协调、征求意见等,《实施方案》在2017年底才获市政府批准,可合理预期依据《办法》开展实质性工作将不早于20188月。为确保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能够取得实效,扶持政策能够得到充分实施,《办法》提出有效期至202112月底。

3.考虑到后补助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情况进行兑现,为充分保障各有关社会主体受惠于扶持政策,《办法》明确,有效期内符合《办法》申报条件的,有效期满后继续兑现完毕。

 

 

附件:1.厦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

2.《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3.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函(厦法制审函〔201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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