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优化厦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知识产权案件侦破或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三条 举报下列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二)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
(二)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厦门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不含电子商务领域的违法结果产生地)。
(三)未向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投诉。
(四)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所掌握。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六)罚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第七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线索前主动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对案件负有查处或侦破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被侵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在后,但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应当给予奖励。
(三)两人(含)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项目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第一人领取,自行协商分配,并报奖励单位备案。
(四)同一案件由同一举报人在不同举报点分别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五)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由不同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同一行政部门分案查处的,举报奖励按案件数分别给予举报奖励金。
(六)举报案件调查中发现新违法行为或者新违法主体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七)有其他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按照罚款金额、奖励等级综合计算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且能够积极主动协助核查工作的,按罚款金额的4%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但未参与核查工作的;或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且能够积极主动协助核查工作的,按罚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且未参与核查工作的,按罚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举报顺序在后,但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按罚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举报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按罚款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金原则上每年6月集中发放,发放对象为上年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办理领取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函、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举报为手段敲诈勒索、编造虚假信息损害商誉或者恶意串通骗取举报奖励等,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处置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实施奖励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出台的相关奖励办法的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奖励标准的,按国家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举报投诉奖励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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