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二、出台《办法》的意义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政府行政部门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适应知识产权监管体制改革的有效方式。去年,我市实现了对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物理整合”。新的管理职能对应的举报受理处理体系也急需整合。《办法》的出台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的一个系统、实用、便捷的程序性规定,将更好地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促进职能“化学融合”。
三是营造知识产权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具体举措。涉及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越来越高明、隐蔽性越来越强、流动性越来越大,仅仅依靠监管力量是不够的,《办法》的出台是通过制定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公众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更好解决持续增长的公众诉求,不断改善整体市场环境。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鲜明特色
(一)主要内容。《办法》共17条,分别明确了适用对象、举报受理与举报方式、奖励范围与条件、奖励原则与标准、奖励程序等内容。
(二)鲜明特色
1、关于举报范围。《办法》第三条根据机构改革职能的调整,明确了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范围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规定举报范围是: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⑵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的;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2、关于奖励条件。《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⑴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⑵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厦门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不含电子商务领域的违法结果产生地)。⑶未向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投诉。⑷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所掌握。⑸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⑹罚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3、关于新闻媒体公开披露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线索的奖励。借鉴其他地方做法,《办法》第七条规定,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线索前主动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4、关于奖励标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按照罚款金额、奖励等级综合计算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标准如下:①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且能够积极主动协助核查工作的,按罚款金额的4%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②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但未参与核查工作的;或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且能够积极主动协助核查工作的,按罚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③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且未参与核查工作的,按罚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④举报顺序在后,但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按罚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同时,办法第十一条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举报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按罚款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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