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体系,根据《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市监规〔2023〕2号),现就有关规范要求明确如下:
一、扶持项目
(一)通过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产生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二)本通知所指知识产权为企业合法拥有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等,且产权明晰,不存在纠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办理质押登记、可转让交易。
(三)本通知所指金融机构应属于纳入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机构。
二、价值认定
(一)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价值,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金额为准,无形资产价值需覆盖贷款金额。
(二)质押融资当事人各方围绕知识产权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要求,根据《专利评估指引》(GB/T42748-2023)等文件,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评价、认定工作。在传统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对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评估标准的基础上以内部评估等方式认定无形资产价值,推动构建银行、保险、担保、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评价认定机制,探索建立依托大数据手段的智能化评估系统,降低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风险。
三、贷款发放
(一)企业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物进行质押并申请贷款,知识产权有效期不得少于贷款期。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需在知识产权质押权生效后(确有需先放款后质押的特殊情况,需在合同内明确规定质押晚于放款的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同时质押权到期日应不早于贷款到期日。
(二)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需以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作为唯一或主要担保措施,若明确该笔贷款为组合贷,需在贷款合同或补充协议上明确区分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金额占比。
(三)企业需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申请质押融资贷款,子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均不可互通质押融资贷款额度。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发放标准及方式由各贷款银行及金融机构自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各贷款银行及金融机构承担贷款材料实质审查责任,接受我局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知识产权贷款相关数据。
四、发放原则
(一)知识产权共有方在经得权属各方同意后,可以共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贷款,但只有一方可享受补贴。
(二)同一贷款同一类型补贴只享受一次,与市财政其它补贴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五、其他事宜
本通知由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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