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助力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市监规〔2023〕2号)精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2025年企业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奖励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2023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通过转让方式购买发明专利技术,交易双方不相隶属且非关联,并按要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让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二)申报企业购买的专利已在本市实施转化;
(三)每件专利只对第一次转让进行奖励,多次转让的不重复奖励;企业购买的专利已享受过2023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补助或者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火炬管委会等单位相同类型财政奖补的,不重复奖励。
二、奖励标准
按照实际转让金额的6%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企业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奖励申报书(附件1)、专利转让基本情况表(附件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二)专利转让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三)专利转让费用的银行进账单、发票;
(四)企业购买的专利已实施转化运用的佐证材料(备注:专利实施转化后,专利所关联的产品均已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备案的,提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证明即可;专利所关联的产品未备案或未能通过备案的,提供专利转化实施情况说明书、产品实物照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必要时市局将进行实地核实)。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登录i厦门(https://www.ixiamen.org.cn/)进行注册申报(登录i厦门>>领域专题>>i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立即访问>>法人帐号注册登录),按要求在线填写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上传)。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
(二)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初审。
(三)通过初审的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纸件(注:申报材料均需盖公章、骑缝章,并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一份),于2025年5月11日前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并将专利转让基本情况表电子档(以Excel格式),同步发到指定邮箱。
附件:1.厦门市企业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奖励申报书
2.专利转让基本情况表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5年4月8日
(邮寄地址:湖滨南路43号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大楼1209室,联系人:王婷、张晓慧,联系电话:2699069、5077982,邮箱:3352843637@qq.com)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企业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奖励项目
申报书
(2025年)
申报单位: (公章)
申报时间: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监制
一、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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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法人代表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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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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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
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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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部门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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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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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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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规模填写大型、中型、小型或微型 |
二、诚信承诺书
信用承诺书 |
本单位现申报厦门市企业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奖励项目,申报前已认真学习并了解《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25年企业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承诺如下: 一、填写的所有信息,提供的所有文件、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加盖的单位公章和财务章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绝无弄虚作假,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的一切公开资料均不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需保密内容。 二、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自觉配合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异议处理。 三、同意按照《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至市信用平台,并予以公开。 四、如有违法行为、虚假信息、失信行为或受到相关惩戒,同意退回相应奖励资金,违诺失信后自愿接受约束或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方:(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专利转让基本情况表 |
||||||||||
序号 |
申报企业名称 |
转让单位(个人) |
是否属关联交易 |
转让的发明专利信息 |
国知局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时间 |
专利转让合同签订时间 |
专利是否属第一次转让 |
实际支付金额 (万元) |
实施转化情况佐证材料 |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
1 |
厦门市##有限公司 |
##大学 |
否 |
一种以######吸收利用评价方法及应用 |
ZL202311####54.7 |
2025.2.5 |
2025.1.5 |
是 |
10.000 |
专利所关联的产品均已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备案,并取得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证明。(或专利已实施转化,附产品实物照片、销售合同、发票等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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