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闽厦知法裁字〔2025〕12号)信息公开表
时间:2025-07-28 11:30
序号 |
行政裁决文号 |
请求人信息 |
被请求人信息 |
案件名称 |
行政裁决决定及依据 |
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厦知法裁字〔2025〕12号 |
请求人:张家钟 身份证号:3522************17 |
被请求人:厦门市湖里区电驴哥助动自行车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206MAD0QY515D 经营者:王科迪 |
“一种代驾折叠电动自行车” (专利号:ZL202022695307.1)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被请求人厦门市湖里区电驴哥助动自行车店销售的型号为北极星一代的折叠电动自行车侵犯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 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北极星一代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日期:2025年07月24日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