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
厦同市监罚告〔2025〕490号
厦门市同安区许梓濠生鲜超市: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厦门市同安区许梓濠生鲜超市涉嫌经营槟榔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一案,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店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田洋湖厝宅里18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5包“和成天下槟榔干(福星高照)”,标价30元/包,另外发现货架上有正在销售的“康师傅老陈醋酸辣牛肉面”1桶、“康师傅鲜虾鱼板面”1桶、“康师傅藤椒牛肉面”1桶,标价均为4.5元/桶,均为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及销售记录,你店表示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因未妥善保存现已无法提供,现场将上述产品进行销毁。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冷藏冰箱上方装有生鲜灯。你店涉嫌违反《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你店厦门市同安区许梓濠生鲜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具体情况如下:(1)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5包“和成天下槟榔干(福星高照)”,店内按包销售,售价为30元/包,被执法人员发现后,你店立即做销毁处理。(2)发现货架正在销售的“康师傅老陈醋酸辣牛肉面”(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5日,保质期至:2025年4月24日,零售价:4.5元/桶)1桶,“康师傅鲜虾鱼板面”(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0日,保质期至:2025年4月19日,零售价:4.5元/桶)1桶,“康师傅藤椒牛肉面”(生产日期:2024年8月8日,保质期至:2025年2月7日,零售价:4.5元/桶)1桶,均为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被指出食品过期后,你店主动将过期的食品销毁。(3)你店经营场所的冷藏冰箱上方安装有1盏红色生鲜灯,我局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红色生鲜灯处于启用状态,散发肉眼可见红光,明显改变生鲜猪肉等产品的色泽,你店经营者承认在销售生鲜猪肉的过程中使用上述红色灯具进行照明。你店供述称:使用该灯具的具体时间已记不清,大致是其开店后一段时间就开始用,其表示在检查当天就把灯关了,后续也马上对该灯具进行拆除。
因你店未建立销售台账,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没有收集到你店获取利润或违法所得的证据,无法追溯具体销售情况,故认定你店销售槟榔的货值金额为:30元/包×5包=150元;销售上述康师傅老陈醋酸辣牛肉面、康师傅鲜虾鱼板面及康师傅藤椒牛肉面等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5元/桶×3桶=13.5元,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50+13.5=163.5元。
你店在厦门市内销售槟榔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辖区内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规定,构成在厦门市内销售槟榔的违法行为。
你店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你店未能提供进货单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你店使用红色灯具销售生鲜肉类产品、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规定,构成使用改变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违法行为。
针对你店在厦门市内销售槟榔的行为,鉴于案发后你店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销售槟榔的违法行为,且主动将槟榔销毁,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贯彻没有从重情节,一般予以从轻,不得加重处罚的执法理念。”的规定,拟给予你店从轻处罚。
针对你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过期的食品鉴于你店货值金额小,不超过200元,且主动改正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你店该情节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拟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店在厦门市内销售槟榔的违法行为,根据《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第三条“违反本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槟榔的,由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适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为最低限到最高限中较低的30%部分。”之规定,拟责令你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针对你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你店货值金额小,且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拟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针对你店使用改变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的规定,拟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拟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店处以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冷晨鈺 联系电话:7318278
许天亮 联系电话:7318278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