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厦门麟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72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因当事人涉嫌长期失联停业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4年3月19日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通过商事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电话等联络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监管,且停止经营活动已满六个月的商事主体。经公告催告后仍未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也未依法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注册登记基本信息,证明当事人在本局办理商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事实。
2、市场监管部门导出的满六个月经营异常企业名单。证明当事人通过住所(经营场所)、商事登记簿或年报预留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失联事实。
3、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上述名单中的企业,其最后一次税务申报的时间比本局立案时间早六个月以上。与市场监管部门导出的满六个月经营异常企业名单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失联且连续停业满六个月的事实。
4、本局在厦门日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进行公告的截图,本局登记注册窗口提供的上述企业未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的说明。证明当事人在本局催告之后迄今仍未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或注销的事实。
5、其他。(如现场核实情况记录或委托第三方核查记录、登记时提供的场所租赁合同、银行提供的自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设银行基本账户或者一年内无资金往来等等)
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发布了听证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严重破坏商事主体准入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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