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市监规〔2023〕4号

厦门市各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推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医〔2015〕3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实际情况,现就医疗机构医药(含医用耗材)价格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执行价格公示制度。

二、总体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等明码标价,规范、准确、完整、醒目公示价格信息。信息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二)向医疗服务对象提供价格咨询服务,主动告知查询方式,以人工咨询、电子查询、纸质清单等方式提供便利。

(三)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价格公示,欺骗、误导医疗服务对象。不得在公示的价格之外另行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转由其他主体承担并重复向患者收费。不得以增加收费、获取相关回报等不正当目的,欺骗、诱导或强制医疗服务对象重复检查、过度用药、过度医疗。

三、公示载体

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区域至少择一载体进行全品类价格公示,即按照本通知公示内容的要求,对本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相关信息均予公示。医疗机构配备自助终端的,可优先采用自助终端进行全品类价格公示,并在收费窗口的醒目位置以显著方式公示全品类价格查询路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公示栏(牌、墙)、价目表(本)、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公示载体。

医疗机构还应在住院病区和门诊科室等区域的醒目位置用价目表公示本区域的医疗服务常用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全品类价格查询路径。

有门户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线上平台的医疗机构,应至少择一平台进行线上公示。

卫生所、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可参照附件的参考样式制作价格公示牌,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用价目表对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进行公示,并在收费窗口用价目本、电子显示屏等载体进行全品类价格公示。

四、公示内容

(一)基本价格信息

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应在收费窗口、住院病区和门诊科室等区域的醒目位置及全品类价格公示载体的公示首页以显著方式标识基本价格政策如下:

公立医疗机构标示“本机构属于公立医疗机构,主要执行政府指导价(部分项目执行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执行零加成政策除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外

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标示“本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项目规范设定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制定价格”,并注明是否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零加成政策。

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标示“本机构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设定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制定价格”,并注明是否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零加成政策。

上述醒目位置及公示首页应一并公示“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本单位价格咨询、投诉电话,以及本级卫健主管部门的网站链接。

(二)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执行价格、项目内涵、除外内容、项目说明、自付比例等相关信息。公立医疗机构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注明“自主定价”。

对医疗救护服务还应当在救护车内显著位置公示救护车费、出诊费、院前急救费等收费标准。

(三)药品

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规格、剂型、生产厂家、医保属性存在限定使用范围的应标注“存在限定使用范围”字样

中药饮片还应备注说明产地等有关情况。

(四)医用耗材

内容包括:医用耗材的注册证名称、注册证编号、产品名称、注册证规格、注册证型号、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生产厂家。

实行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等具有唯一识别性编码的医用耗材,公示内容可简化为:医用耗材编码、产品名称、计价单位、销售价格。

五、信息告知

(一)向门(急)诊患者提供收费费用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药品名称、医用耗材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数量、金额等。使用电子结账的,结算前应显示费用清单。

(二)向住院患者提供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并在出院结算时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药品名称、医用耗材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数量、金额等。实行按病种收费改革的收费方式,从其规定。

(三)实施医疗手术服务,医疗机构应事先向医疗服务对象或其手术签字人告知以下内容:诊疗方案、手术名称、高值医用器械或药物名称、植入性医疗器械名称。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按照规定予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或留存录音录像等资料。病案中应记录手术名称、手术过程、手术部位,使用的医疗器械或主要药物名称,涉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厂家、规格、使用数量等信息。

(四)医嘱和病历治疗记录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规范,全面、准确记录用药、耗材使用和医疗诊断服务项目。

六、价格调整

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在文件公布或收到文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明码标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医保〔2018〕76号)同时废止。

 

附件:卫生所/门诊部/诊所价格公示牌参考样式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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